湘建執罰決字〔2022〕6號
被處罰單位:湖南宏潤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賀光達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0217305252395
地址:郴州市桂陽縣鹿峰街道鹿峰路南塔嶺
你單位涉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行為,本機關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1年6月15日,你單位承建的郴州市桂陽縣時代新城項目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產安全事故。2022年3月22日,本機關委托郴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你單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經復核,你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事故調查信息報送表,證明你單位承建的郴州市桂陽縣時代新城項目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證據二:桂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湖南宏潤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時代新城建設項目“6.15”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證明你單位是該起事故的責任單位;
證據三:關于復核相關事故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函,證明本機關于2022年3月22日委托郴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你單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
證據四: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核情況表,證明郴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你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復核結果為“不符合”,即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證據五: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單位授權的被委托人賀輝對你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復核結果無異議。
2022年11月23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湘建執罰先告字〔2022〕17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11月24日,你單位向本機關提交了《關于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回復》,放棄陳述、申辯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第七條第二十五項、《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湘JZ安許證字〔2005〕000998)30日。
請你單位在收到本決定書3日內將證書送至我廳。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1月28日
聯系人:吳翔
聯系地址:長沙市雨花區高升路266號
聯系電話:0731-88950436
郵政編碼:410000